2008年7月7日上午,河北省邢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告法院的违法确认案。据申请人邹尔荣反映,从2005年起他就将桥东区人民法院(下简称桥东法院)告上了法庭,但由于桥东法院故意隐匿重要的法律文书,致使他两次官司败诉。邹尔荣将桥东法院告上法庭,缘于桥东法院十四年未执行到分文欠款。这事得从1993年说起:
1993年初,邹尔荣以原告身份诉邓省三欠款纠纷。1993年7月3日经桥东法院调解,达成调解协议:被告邓省三自1993年7月起每月偿还2万元,至年底全部还请欠款77068元,利息27661元。共计10.47万元。但被告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。无奈,邹尔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1994年1月11日,桥东法院做出(1994)东民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书称:“扣押被执行人邓省三相应财产。”裁定书发出后,桥东法院并未扣押被告任何财产,是被告没有财产吗?
庭审中,有两名证人出庭做证。他们证明,“1994年4、5月份,邢台市桥东检察院从被告门市拉走一车五金电料等商品的货物。”
代表桥东法院出庭的法官赵海民对此不置可否。很显然桥东法院从1994年1月11日做出扣押裁定三、四个月时间内,并没有扣押被告的财产,导致财产的流失。
动产流失了,邹尔荣申请执行不动产。1994年5月10日,桥东法院发出公告:责令被告一个月内迁出邢台市黄家园生活区13楼的4号、5号、14号住房,如逾期不迁,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。该公告不仅张贴在桥东法院门口,还张贴在被告的住处即黄家园13号楼。
一个月到期后,桥东法院并没有强制执行。直到1994年7月24日,被告将房屋转卖给了他人,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。这样邹尔荣要求执行的房产也不复存在了。
庭审中,邹尔荣拿出了桥东法院的公告及被告转卖房子的证据,证实桥东法院对发现的房子延误执行拒不执行,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。桥东法院对此证据一言不发。
邹尔荣对记者说,桥东法院的执行是干打雷,不下雨。在法律文书上说执行,可没有执行的实际行动,说轻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,说重了就是玩忽职守。
是谁隐匿了重要的法律文书?
邹尔荣前两次败诉的原因是:被告转卖房子是1994年7月24日,而桥东法院的查封裁定是1994年8月19日,卖房子在先,查封房子在后,故不确认桥东法院违法。
庭审中,邹尔荣当庭指控桥东法院隐匿1994年1月11日的裁定属故意销毁证据,并要求相关人员的责任。审判长指出该案系违法确认案,隐匿证据不属于违法确认案的听证范围,并告知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。
邹尔荣当庭拿出了1994年1月11日的裁定,该裁定盖有桥东法院的红印。审判长要求桥东法院的赵法官辨认。赵法官承认该裁定系桥东法院作出的,但并未解释案卷中没有这份裁定的原因。邹尔荣的律师复制了桥东法院的执行案卷。记者从案卷中看不到1994年1月11日的裁定。从案卷的第九页可清楚的看到此处编号是涂改过的,很明显撤掉了两页材料。
邹尔荣反映说,多年来他一直反映桥东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,玩忽职守问题,也引起了上级领导的关注。2003年全国人大曾在《信息简报》第40期刊发了桥东法院拖延执行,十年来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反映材料。
桥东法院为了向全国人大交待,向市人大呈报了《关于邹尔荣与邓省三债务纠纷执行情况的报告》。记者看到,该报告始终未谈1994年1月11日裁定一事,确有隐匿证据之嫌。
邢台市中院有关领导也审查过此案,但由于执行案卷中撤掉了1994年月11日裁定书,也使中院的审查无果而终。
邹尔荣气愤的说,桥东法院隐匿重要证据把我害苦了!
桥东法院自打耳光:先说房屋“买卖无效”,后说“善意取得”。
邹尔荣为讨回欠款不仅付出了诉讼费、执行费,还搭上了两年多的时间。他想不到的是桥东法院做出裁定查封财产后,不采取查封措施,致使财产流失。他要求桥东法院继续执行,在邹尔荣多次的要求下,1995年6月15日,桥东法院发出了民事决定书称:“邓省三为逃避债务,非法将房屋过户给他人,其买卖房屋行为无效,应予以撤消。”并在1995年8月2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,要求邢台市房产部门协助办理有关产权、证照手续。
1996年3月26日,邹尔荣依房产部门的规定,交纳了2002.47元的房产交易管理费。至此,邹尔荣觉得可讨回公道了。但情况远不是他想象的那样简单。
因为该房产过户给邢台市桥东区公安分句刑警队队长郭某(郭后来升任公安分局副局长)。据了解,郭用5万多元购得十几万元的房产,让大权在握的郭某退还该房产谈何容易!
果不其然,邹尔荣拿着法院的裁定、协助通知书,几乎天天找房产部门办房产过户手续,办了几个月就是办不了。1996年10月4日,邢台市公安局二科致函邢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,称该房产涉嫌诈骗,请贵处协助扣押,不得转移。
就是这样一纸便函,邹尔荣想以房抵债的希望变的非常渺茫。更让邹尔荣始料不及的是桥东法院新院长张宗保(因受贿被法办)上任后的一纸裁定,将邹尔荣以房抵债的希望彻底击碎。
1998年4月17日,桥东法院裁定,撤消1995年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决定,并称该房屋的所有权系“善意取得”。邹尔荣怎么也弄不明白,既然认定“被告为逃避债务,非法将房屋过户给他人”,怎么又成了“善意取得”?邹尔荣说,法院的嘴想怎么说就怎么说,这不成了瞎掰吗?
先不谈该裁定程序是否合法,撤销原决定是否有依据,但肯定的是桥东法院自己给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!
这记耳光可能桥东法院自己没觉出疼,但邹尔荣感到疼了:因为他交纳的诉讼费、执行费、房屋交易管理费以及因此搭上的5年多时间,都付诸东水了,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复存在了。也就是说桥东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!
庭审中,邹尔荣的代理律师几次追问桥东法院作出的“撤消房屋买卖无效的决定,属案外人善意取得”的法律依据、事实依据何在?桥东法院赵法官始终不予回答。
这起案件能否确认违法引起人们的关注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下简称规定)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该规定的施行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,保障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实现社会主义正义的重要途径。
据记者了解,邢台市中院自《规定》颁布以来,未做出过一起违法确认。正是基于此,人们对此案更加关注,庭审那天邢台市政协委员及
新闻媒体参加了旁听。
邹尔荣为讨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奔走呼吁了十四年,但至今没有结果。法院的调解书、法院的1994年1月11日的裁定、法院1994年5月10日的公告,这些庄严的法律文书历历在目。被执行人的财产当时也富足有余。如此简单的问题就是执行不了。桥东法院称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,才导致执行不了。那么桥东法院没有过错和责任吗?
邹尔荣的代理律师郭世平指出:此案证据充分,事实十分清楚。桥东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是1994年1月作出的,被执行人是1994年7月转移的财产。从桥东法院扣押财产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,时间长达半年之多。这半年的时间,桥东法院为何不依法执行?这完全符合《规定》中第十一条第十款的确认违法情形:“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,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,给确认申请人造成危害的。”
追求公平公正的人们期望着邢台市中院的公正判决,因为确认或不确认桥东法院违法都将带来很大的社会影响。这关系到法律有没有尊严的大问题;关系到法律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的大问题;关系到人民法院有没有公信力的大问题。邢台市中院将做出何种判决,人们拭目以待,本刊记者将密切予以关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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